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2013年06月03日 00:00 浏览次数:
      教学司函〔201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和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专业(以下统称为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按照《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教学司〔2009〕34号文件附件1)执行(其中对考试违规考生的处理解释参照本文第四条)。相关工作时间要求对应调整为2011年。
  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于2011年春节前完成本省(区、市)美术类及其他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及合格考生的信息汇总整理,并向招生院校提供相关网上信息查询。各有关高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校考应于2011年春节后举行,3月底前完成。
  三、各有关高校艺术类招生专业,须严格按照我部审核公布的专业目录及《教育部关于公布普通高等学校可继续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教高函〔2009〕25号)文件执行。
  四、对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或校考中被认定为作弊、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取得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艺术类及高考报名和录取资格,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由相关高等学校取消其学籍。
  五、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按照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认真部署做好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科学命制专业考题,确保试题(卷)安全;严肃考风考纪,严格考试组织管理,针对艺术类专业考试的特殊性,研究建立和完善专业考试过程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学科培养目标和要求,广泛征求学科专家意见,科学规范制定专业考试评判标准,严格加强对评判结果的监督和抽样监测,严禁为追求完成招生计划放宽评分尺度和分档要求;进一步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专业考试过程公开和结果公示,加强对重要环节、重要岗位的监督,确保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公平、规范、安全、有序。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具有艺术类专业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201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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