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2013年06月03日 00:00 浏览次数:
教学司〔20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要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规范管理,加大招生信息公开力度,加强监督,确保公平公正。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继续按照《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教学司〔2009〕34号文件附件1)执行。相关工作时间要求对应调整为2012年。
  二、加大艺术类专业招生信息公开力度,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及时公布省级统考实施办法、成绩分布情况及校考实施办法、招生简章、专业合格线等考生应知须知信息。专业考试结束后应通过本省、校招生信息服务平台公示省级统考、校考合格考生基本信息及监督举报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规范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完善艺术类专业考试考评办法和评价标准。加强对重要环节和重要岗位的监督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对具有表演属性的有关艺术类专业考试进行全程视频监控录像。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省级统考科类,提高省级统考质量,同时要加强对在本地设点组织校考的高校范围及统考事宜统筹管理。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公布普通高等学校可继续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教高函〔2009〕25号)文件要求,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所有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考生。
  四、对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或校考中被认定为作弊、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取得资格的考生,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艺术类及高考报名和录取资格,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由相关高等学校取消其学籍。
  五、严禁高等学校举办任何形式的艺术类专业考试辅导班,高等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与本校专业考试相关的辅导活动。违反规定的,将取消有关高等学校下年度艺术类专业招生资格,相关教师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省级统考应于2012年春节前完成。校考应于2012年春节后举行,3月底前完成。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具有艺术类专业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201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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